| 二、托收(Collection)
它是指出口人委托银行代为向进口人收款的一种支付方式,其基本做法是:
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,然后开出汇票连同有关货运单据,委托出口地银行(托收行)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(代收行)向进口人收取贷款。
托收涉及的基本当事人有4人,即委托人(卖方)(principal/drawer)、托收行(出口地银行)(remitting bank)、代收行(进口地银行)(collecting
bank)和付款人(买方)(payer/drawee)。
由于托收所使用的汇票通常是跟单汇费,故又称为跟单托收(当然也有使用光票托收的)。
按交单条件不同,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。
(一) 付款交单(Documents Against
Payment, D/P)
是卖方的交单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,即买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行领取货运单据。付款交单包括近期付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。
(二) 承兑交单(Documents Against
Acceptance,D/A)
是卖方以买方承兑汇票为交单条件的方式,即买方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后,即可向代收行取到货运单据,凭此提取货物,于汇票到期日付款。
在托收方式下,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,能否收到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,因为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性质。因此,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,对卖方来说有相当大的风险,但对买方来说,可加速资金周转。
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,为了既促进出口,又确保收汇安全,采用托收方式应特别注意对进口商资信的考察,一般只采用付款交单方式,采用承兑交单要从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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